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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生育保险参保条件

发布时间:2023-01-22 05:41:03

内容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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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苏州生育保险参保条件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外地驻苏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或雇工。生育保险待遇享受条件1.符合国家生育政策;2.按照规定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实施产前

苏州生育保险参保条件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外地驻苏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或雇工。

生育保险待遇享受条件

1.符合国家生育政策;

2.按照规定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实施产前检查或生育时具备职工医疗保险待遇享受资格;

3.生育时用人单位已为其按时足额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0个月(必须含生育当月)。

注意事项

1.女参保人员因生育引起流产、引产的,持本人社会保障卡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由职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规定结付。市社保中心在女职工休假期满的次月,将其生育津贴拨付至用人单位。生育津贴的计发天数为:妊娠不满2个月流产的,20天;妊娠满2个月不满3个月流产的,30天;妊娠满3个月不满7个月流产、引产的,42天;妊娠满7个月引产的,98天。对其中娠满7个月引产的人员,市医保中心于拨付生育津贴之月,将一次性营养补助拨付至其本人社会保障卡加载的苏州银行借记账户。

2.女参保人员在外地产前检查、生育分娩或因紧急情况在本地非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生育分娩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本人现金结付后,持本人居民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医疗费用收费票据和明细清单、门(急)诊病历、出院记录等,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相关费用报销及待遇审核手续。其中生育医疗费用高于本市同类医院定额标准的,按定额标准结付,低于定额标准的,按实结付。符合生育津贴享受条件的,其生育津贴于产假期满的次月(办理时已产假期满的,于办理次月)拨付至用人单位,一次性营养补贴于生育津贴拨付之月拨付至参保人员本人社会保障卡上加载的苏州银行借记账户。此项业务提供微信在线申请功能,参保人员可关注“苏州医保”,通过“掌上大厅”--“在线办事”栏目申请。

3.参加职工医疗保险且具备职工医疗保险待遇享受资格的灵活就业女参保人员,只享受产前检查费用、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一次性营养补助待遇。

4.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女失业人员由失业保险基金为其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费的,具备职工医疗保险待遇享受资格期间,享受除生育津贴以外的生育保险待遇。

5.生育津贴是生育女职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产假期间获得的工资性补偿。职工产假期间,享受的生育津贴低于其产假前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高于其产假前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截留。

6.参保职工生育(或因生育引起流产、引产)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为其按时足额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不足10个月的,生育津贴于用人单位按时足额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0个月(必须含生育当月)且职工产(休)假期满次月支付。用人单位未为职工按时足额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0个月的,不予支付其生育津贴。

7.女职工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为其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欠缴或断缴的,相应月份天数从生育津贴计发天数中扣除。

8.因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为职工参加社会保险或未按时足额缴纳医疗、生育保险费,导致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其相应生育保险待遇的,各项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的标准足额支付。

9.女参保人员因疾病、宫外孕、葡萄胎终止妊娠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医疗保.险规定结付。

10. 符合生育保险待遇享受条件的参保人员,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生育津贴、一次性营养补助可按规定享受。

11. 参保人员的产前检查费用、生育医疗费用中,自负、自费医疗费用不列入实时医疗救助和大病保险待遇结付范围;住院费用不列入住院医疗费用累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