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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居民医保参保人员生育待遇(产检费+生育医疗费)

发布时间:2023-01-21 01:29:04

内容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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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一、享受条件1.符合国家生育政策;2.按照规定参加居民医疗保险,实施产前检查或生育时具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享受资格。二、结付范围和待遇标准1.产前检查费用:女参保人员产检待遇享受期,从其在社区卫生健康部门登记生育信息之日起,至本次产程结束(生育分

一、享受条件

1.符合国家生育政策;

2.按照规定参加居民医疗保险,实施产前检查或生育时具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享受资格。

二、结付范围和待遇标准

1.产前检查费用:

女参保人员产检待遇享受期,从其在社区卫生健康部门登记生育信息之日起,至本次产程结束(生育分娩或因生育引起流产、引产)之日止。

已在定点医疗机构登记产检信息的参保人员在待遇享受期内发生符合产前检查待遇结付范围的费用,在1500元限额内,由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全额结付。

2.生育医疗费:

女参保人员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生育所发生的符合生育医疗费用结付规定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及符合医疗保险用药范围、医疗服务项目结付范围的住院费和药费等生育医疗费用,由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按照职工生育的医疗费用三级医疗机构定额结算标准的50%结付。

三、办理程序

1.女参保人员妊娠后,持本人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居民医疗保险缴费情况证明,到户籍地或居住地所在社区卫生健康部门办理生育登记手续。

2.女参保人员持本人社会保障卡,在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围产保健检查,并在首诊医院建立《围产保健卡》,医院为其登记产检信息。

女参保人员只需支付超出产检结付范围或结付限额的费用,其余在规定限额内符合结付规定的产检费用,由医保中心与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结算。

3.女参保人员生育分娩后,持本人社会保障卡在定点医疗机构出院结账时,只需支付超出生育医疗费用结付定额的费用、自费药品及特需服务项目的费用,其余在结付定额内的生育医疗费用,由市医保中心与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结算。

四、注意事项

1.女参保人员因生育引起流产、引产的,持本人社会保障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由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按照职工同类医疗费用三级医疗机构定额结算标准的50%结付。

2.女参保人员在外地产前检查、生育分娩或因紧急情况在本地非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生育分娩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本人现金结付后,持本人居民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医疗费用收费票据和明细清单等,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报销结付手续。

生育医疗费用高于定额结付标准的,按定额标准结付,低于定额标准的,按实结付。

此项业务提供微信在线申请功能,参保人员可关注“苏州社保”,通过“微业务”栏目申请。

3.符合生育待遇享受条件的参保人员,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4.参保人员的产前检查费用、生育医疗费用中,自负、自费医疗费用不列入实时医疗救助和大病保险待遇结付范围;

住院费用不列入住院医疗费用累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