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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生育津贴领取条件及标准

发布时间:2023-12-17 14:03:02

内容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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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生育津贴发放对象】发放给参保单位的工资性补偿【领取条件】1.符合国家生育政策;2.按照规定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实施产前检查或生育时具备职工医疗保险待遇享受资格。3.生育时用人单位已为其按时足额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0个月 (必须含生育当月)

【生育津贴发放对象】

发放给参保单位的工资性补偿

【领取条件】

1.符合国家生育政策;

2.按照规定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实施产前检查或生育时具备职工医疗保险待遇享受资格。

3.生育时用人单位已为其按时足额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0个月 (必须含生育当月)。

【生育津贴发放时间】

生育津贴会在职工休假结束的次月发放。

信息来源:苏州医保:https://mp.weixin.qq.com/s/X54Embg3Pv0D8ANUV8Q4cw

注意:我们这里所说的休假结束,是指从生育当天开始计算第一天,再加上不同生育类型对应的休假天数算出的休假截止日期所在的月份的次月。

例如:小王1月1日顺产分娩(158天假期),按上述计算规则得出休假截止时间是在6月7日,在其参保单位已经给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满10个月的情况下,生育津贴会在6月7日的次月,即7月发放。

【生育津贴金额】

生育津贴=计发基数x职工产假天数。

计发基数:按职工生育时所在用人单位前12个月生育保险月人均缴费基数除以30计算。

计发天数为:顺产的,128天;难产、剖宫产的,增加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