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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中止原因

发布时间:2023-07-10 07:05:04

内容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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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1)参保人员在参保缴费或领取待遇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同时终止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2)参保人员在参保缴费或领取待遇期间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可以在离境时或离境后,经本人书面申请,将个人账户储存额或余额一次性支付

(1)参保人员在参保缴费或领取待遇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同时终止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2)参保人员在参保缴费或领取待遇期间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可以在离境时或离境后,经本人书面申请,将个人账户储存额或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3)参保人员在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期间,经核准领取其他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应当从领取其他基本养老保障待遇当月起,停止支付其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终止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中非政府补贴部分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用于个人账户养老金支付,除上述规定可支取的情形外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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