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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失业保险参保条件

苏州失业保险参保条件

发布时间:2023-03-11 00:32:04

内容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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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参保条件:用人单位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并订立劳动合同后,为其办理用工登记备案及社会保险参保申报手续(简称用工参保手续)注:用人单位为苏州行政区内的,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城镇各类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失业保险的实施范围和

参保条件:

用人单位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并订立劳动合同后,为其办理用工登记备案及社会保险参保申报手续(简称用工参保手续)

注:用人单位为苏州行政区内的,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城镇各类企业及个体工商户。

失业保险的实施范围和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以及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均应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