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公示的《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人才落户相关政策的通知(草案)》(征求意见稿)主要内容共八条,其中有两条是关于进一步降低落户门槛的:
·通知草案第二条规定,在苏稳定就业并按规定连续缴纳(不含补缴)社会保险的以下人员,在人事档案转入后可申请办理落户:
1、在国(境)外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并取得国家教育部学历学位认证的留学回国人员;
2、具有硕士以上学位、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一级的人员;
3、具有本科学历、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二级资格的人员,男性年龄不超过45周岁,女性年龄不超过40周岁。
说明:该条款取消了原“缴纳社保”期限要求,取消了原“紧缺专业、急需的”附加条件,年龄上限进一步放宽至“男性45周岁,女性40周岁”。
·通知草案第三条规定,具有大专学历或职业技能等级三级资格,年龄不超过35周岁,在苏就业并按规定连续缴纳(不含补缴)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人员,在人事档案转入后可申请办理落户。
说明:该条款将原工作缴纳社保满两年的要求放宽至6个月,并取消“紧缺专业、急需的”附加条件。
上述两条规定进一步降低了人才落户门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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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人才落户相关政策调整草案主要内容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人才落户相关政策的通知(草案)原文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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