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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最新规定

发布时间:2023-08-31 05:02:04

内容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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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申请条件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3、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且有求职要求。注:失业人员在申领失业保险金前,原用人单位应已办妥退工备案登记,当月不存在单位参保缴费。注意事项:1、失业人员在领取

申请条件

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3、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且有求职要求。

注:失业人员在申领失业保险金前,原用人单位应已办妥退工备案登记,当月不存在单位参保缴费。

注意事项:

1、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个人不缴费。

2、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如果被新单位录用参保或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将停发。

3、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是尚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失业人员,可以享受失业保险金。

发放银行卡:

失业保险金发放至本人申领失业保险金时提交的银行卡账户中,默认为本人名下的社保卡银行账户。

发放时间:

1.每月1-6号成功申领失业保险金的人员,资金正常当月20号之前到账;

2.每月11号至月底成功申领失业保险金的人员,资金正常于次月补发,次月20号之前到账。

发放标准:

1.失业保险缴费不满10年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45%确定;

2.缴费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50%确定;

3.缴费20年以上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55%确定。

4.失业保险金标准最高不得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最低不得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1.5倍。失业保险金每次最长可领取24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