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申请户口迁入,并向机关申请办理:
(一)父母为本市家庭户口且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未成年人及成年未婚子女;
(二)祖父母(外祖父母)为本市家庭户口且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父母双亡的未成年人及成年未婚人员;
(三)子女死亡且没有其他子女,已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为本市家庭户口且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
(四)成年子女为本市家庭户口且成年子女(含本人或配偶)在本市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超过60周岁的男性或者超过50周岁的女性以及已退休人员;
(五)成年子女为本市户籍的80周岁以上的人员,不受被投靠人是否为家庭户口限制;
(六)子女为现役,且的配偶为本市家庭户口并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
(七)子女夫妻双方均为现役,且的子女为本市家庭户口并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
(八)父母均为现役,且祖父母(外祖父母)为本市家庭户口并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
(九)配偶为现役,的父母为本市家庭户口且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及其未成年子女和未婚子女;
(十)配偶为本市家庭户口,且配偶或者配偶直系亲属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
【申请材料】
被投靠人户口簿
被投靠人身份证
被投靠人和合法稳定住所所有权人同意迁入的声明
投靠人与被投靠人之间关系证明
本人身份证
本人户口簿
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办理地点】
派出所
【办理流程】
办事程序:受理、审核、发证收费标准:不收费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