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伤职工享受哪些医疗待遇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有
(一)工伤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辅助器具费;
(三)生活护理费;
(四)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五)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六)一至四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
(七)丧葬补助金;
(八)供养亲属抚恤金;
(九)住院伙食补助费;
(十)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十一)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费用等待遇。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治疗工伤保险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后,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也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根据《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工伤职工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组织劳动能力鉴定专家或者工伤康复专家确认具有康复价值的,应当由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康复机构提出康复治疗方案,报经办机构批准后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康复机构进行工伤康复,产生的康复费用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注:超出工伤保险“三目录”范围的医疗费用,以及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产生的医疗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